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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民一初字第2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赵光森诉刘美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光森,刘美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2576号原告赵光森,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委托代理人赵洪磊(特别授权代理),山东中都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美峰,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原告赵光森诉被告刘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兆荣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美峰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光森诉称,2013年8月6日之前,被告在我处购买家具一宗,经结算,被告共欠我家具款18300元,经我多次催要未果。为此特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我货款183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刘美峰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2013年8月6日之前,被告刘美峰在原告赵光森处购��家具一宗,结算后,被告刘美峰共计欠原告货款18300元。2013年8月6日,被告刘美峰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原告床款18300元。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当事人陈述、被告刘福平(即刘美峰)出具的欠条证明了上述事实,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购买原告家具,原告也已将家具交付被告,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一般买卖合同关系。本案案由定为民间借贷纠纷不当,应纠正为一般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构成违约。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欠条主张权利,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美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光森货款18300元。如未按本判决限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元,由被告刘美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兆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俊双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