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卓优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励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卓优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励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070-1号原告:深圳市卓优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黄骄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法锦宁,该司职工。被告:广东励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陈超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玉红,该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卓优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励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卓优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40元减半收取65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深圳市卓优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万 方审 判 员 宋薇薇代理审判员 廖 俭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柯苑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