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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商初字第00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南通佳友贸易有限公司与南通鸿业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佳友贸易有限公司,南通鸿业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商初字第00854号原告南通佳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费桥村二十一组。被告南通鸿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姜灶工业园区B区(姜川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佳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鸿业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佳友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通鸿业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佳友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鸿业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1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由原告南通佳友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妙琴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莉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