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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迁民重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侯顺利与马巨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顺利,马巨忠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重字第15号原告:侯顺利,农民。被告:马巨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顺利诉被告马巨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顺利撤诉。本案诉讼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蔡百响代理审判员  王国军人民陪审员  赵 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君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