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1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赵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青民初字第1600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事实和理由:原、被告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6年11月22日,原、被告生育长子孙兆强。2013年4月14日,原、被告生育次子孙伟轩。原、被告因婚后生活琐事生气吵架,致使夫妻感情不和。2014年11月,原告带次子回娘家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原告因此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孙某同意与原告赵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长子孙兆强随被告共同生活,婚生次子孙伟轩随原告共同生活,双方互不负担抚养费用。三、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中华牌轿车一辆、洗衣机一台、电视机一台、冰箱一台、电脑一台)归被告所有。四、原告主张的婚后共同债务125000元由原告负责偿还,被告主张的婚后共同债务80000元由被告负责偿还。五、原、被告无其它纠纷。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唐 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春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