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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2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上海叶德工具有限公司、郑田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叶德工具有限公司,郑田毛,王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2612号原告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军。委托代理人江烨。委托代理人朱芬芬。被告上海叶德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郑田毛。被告郑田毛,男,汉族,1981年10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被告王梅,女,汉族,1984年4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叶德工具有限公司、郑田毛、王梅金融借款合同纠���一案,原告因借款人已清偿了贷款本息,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保全费人民币2,0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严亚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