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9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徐刚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天星桥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刚,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天星桥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036号原告徐刚,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天星桥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正街63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代表人李杨,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天星桥店店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刚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天星桥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刚于2015年8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刚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徐刚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浩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