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蔚民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蔚民初字第672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贾某,农民。原告王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玉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腊月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贾一杰,现随被告一起生活,××××年××月××日生育次子贾一泽,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因双方相处时间短,刚同居就经常打架,且被告赌博成瘾,不务正业。2014年11月双方吵架后,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原被告离婚;(二)由原告抚养次子贾一泽;(三)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的理由不属实,尽管双方也吵架,有时也动手,但双方感情还可以,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腊月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贾一杰,现住校读书,××××年××月××日生育次子贾一泽,现随原告一起生活。2014年腊月,原、被告双方因家务琐事产生争执,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开始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两名子女,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分居,但分居时间较短,只要相互体谅,尚有和好可能,故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玉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徐海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