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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谭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解希顺与苏锦泉、解秀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希顺,苏锦泉,解秀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谭民初字第226号原告解希顺被告苏锦泉被告解秀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解希顺诉被告苏锦泉、解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担保财产为现金。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江   海   波人民陪审员 董   绍   静人民陪审员 吕传政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