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开封市工艺美术研究所旅游工艺品服务部与蔡戈玲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工艺美术研究所旅游工艺品服务部,蔡戈玲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715号原告开封市工艺美术研究所旅游工艺品服务部。负责人王妍,任经理。住所地:开封市中山路中段***号。委托代理人王伟,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蔡戈玲。委托代理人杜XX,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一般代理。原告开封市工艺美术研究所旅游工艺品服务部(以下简称工艺美术研究所服务部)诉被告蔡戈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艺美术研究所服务部负责人王妍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伟,被告蔡戈玲及其委托代理人杜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退休前系原告处职工,原告对欠缴社保金也认可,但原告不退还被告垫交的社保金是因为被告未完成原告交办的工作任务所致,且双方签有协议。其次,原告认为,被告已办理退休手续,本案已不属于劳动纠纷,仲裁委也不应受理本案。开封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未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草率作出裁决于法无据,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1、原告不支付被告社会养老保险费9460.6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用人单位给职工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原告在诉状中也认可没有给被告缴纳社保的事实,被告已经对单位应缴纳的部分进行了垫付,单位应依法将被告垫付的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返还被告。滞纳金是因为单位没有缴纳而产生的,滞纳金也应该由单位承担。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各项诉权。经审理查明,被告蔡戈玲于1983年11月到原告工艺美术研究所服务部处从事刺绣工作,因原告未为被告缴纳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的养老保险,被告于2014年12月18日自行缴纳了上述费用共计12575.66元(其中单位应缴纳7788元,个人应缴纳3115.2元,利息及滞纳金1672.66元)。之后被告于2014年12月22日退休。2015年1月6日,原、被告双方就该养老保险金达成协议,双方约定:“关于蔡戈玲同志的养老保险金利息和滞纳金部分1672.66元,研究所从2015年1月开始、2月、3月每月结人民币伍佰元整,第四个月结清剩余部分,蔡戈玲养老保险金7788元,蔡戈玲同意领取《清明上河图》全卷壹幅,绣制完成后交给单位时需经研究所质量检查员检查合格后,如果单位当时有能力就一次结清,如果单位困难没能力就分期分批给予解决。”原告于协议达成当天支付被告500元。后双方发生纠纷,被告向开封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开封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8日作出鼓劳人仲裁字(2015)第04号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蔡戈玲垫付的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的社会养老保险金9460.66元(滞纳金1672.66元、单位缴纳部分7788元)。原告不服,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票据、退休表、退休证、解决方案、收到条、裁决书、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因退休后的养老保险金发生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故本院按劳动争议纠纷审理本案并无不当。关于养老保险金及滞纳金,本院认为,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原告未按法律规定及时为被告缴纳养老保险是造成本次纠纷的主要原因,且原告不能以被告未履行双方达成的协议为由,而拒绝支付被告先行垫付的应由其承担的养老保险金,本案中,因原告已支付被告先行垫付的滞纳金500元,故还应支付其下欠的8960.66元(9460.66元-5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原告开封市工艺美术研究所旅游工艺品服务部支付被告蔡戈玲应由其承担的社会养老保险金8960.66元。二、驳回原告开封市工艺美术研究所旅游工艺品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开封市工艺美术研究所旅游工艺品服务部自行负担。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毛庆昕人民陪审员 邵 军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陆 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