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初字第00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陕西中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陕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初字第00522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委托代理人靳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某某,陕西至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陕西中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99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赵雅玲审 判 员 张艳萍人民陪审员 任让席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 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