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县民二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原告白天林诉被告陈海军、杨会民、许振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天林,陈海军,许振海,杨会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县民二初字第758号原告白天林。委托代理人白相林,系原告弟弟。被告陈海军。被告许振海。被告杨会民。原告白天林诉被告陈海军、杨会民、许振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陈海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会民、许振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月13日,被告陈海军之子陈猛无驾驶证驾驶辽J114**比亚迪轿车载原告之女白梅,沿务泡线由北向南行驶至36公里100米处,驶入路基下撞树,造成陈猛受伤,白梅当死亡。经双方协商,被告陈海军给付原告赔偿款14万元。被告陈海军已支付8万元,尚欠6万元至今未付。对于所欠6万元由被告杨会民、许振海为担保人。故诉至法院,请求三被告立即给付欠款。被告陈海军辩称,欠款属实。现在没钱,到秋还1万元,其余的分期还。被告杨会民未答辩。被告许振海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3日,被告陈海军之子陈猛无驾驶证驾驶辽J114**比亚迪轿车载原告之女白梅,沿务泡线由北向南行驶至36公里100米处,驶入路基下撞树,造成陈猛受伤,白梅当死亡。经双方协商,被告陈海军给付原告赔偿款14万元。被告陈海军已支付8万元,尚欠6万元。对于所欠6万元被告杨会民、许振海为担保人。此款被告至今未支付给原告。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由三被告署名的欠据一张在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核,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被告的赔偿协议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该赔偿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有及时给付赔偿款的义务。被告杨会民、许振海做为该赔偿协议的担保人应承担保证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白天林赔偿款6万元;二、被告杨会民、许振海负连带责任。如未能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陈海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福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