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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民初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莱��民初字第2021号原告:石某,农民。被告:李某甲,农民。原告石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彦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及被告李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一女儿取名李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口角。由于被告脾气内向、性格暴躁,经常打仗,而且被告在网上散布我的谣言,不允许我参与任何娱乐活动,为此村书记及族间人多次调解,被告答应改正,但仍然是我行我素,现夫妻感情名存实亡,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某甲辩称:我与原告婚前经过充分了解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在诉状中有关对夫妻感情的陈述都是虚假的,是原告为达到离婚的目的编造出来的,我与原告完全有和好的可能,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石某与被告李某甲系同村,2009年2月份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李某乙,现跟随原告生活。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被告外出打工时,原告则带着孩子居住在娘家。近两年,由于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发生争吵,今年阴历正月十八,原告搬回娘家居住至今。期间,族间人、村书记多次调解,原告未回家与被告共同生活。2015年7月21日,原告诉来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经法庭调解,原、被告各持己见,调解未果。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居民身份证、���婚证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幼在一个村长大,双方彼此了解,婚姻基础牢固;婚后育有一女并某,证明双方建立起较为牢固的夫妻感情。夫妻在共同生活中,难免会产生一定的摩擦,双方需要理性地处理家庭问题。今后只要原、被告能珍惜双方建立起的夫妻感情,慎重对待婚姻大事,增强责任感和家庭意识,相互理解,彼此关爱和包容,以积极的态度应对发生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双方是能够重归于好,共同生活的。故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石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彦青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颖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