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刑执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林文海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文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1189号罪犯林文海,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福清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6日作出(2001)榕刑初字第1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文海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林文海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2年4月29日作出(2001)闽刑终字第7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文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1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0年5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2012年5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2014年5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20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林文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文海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一四年三月至二○一五年五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七点四分,二○一四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1886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文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文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四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晓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