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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3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巴州中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熊成英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州中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熊成英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3414号原告巴州中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巴音东路*栋*号办公楼*楼*层。法定代表人陈建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友兵,男,汉族,1968年7月6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靳亚红,女,汉族,1968年2月13日出生,该公司副经理。被告熊成英,女,汉族,1971年12月6日出生,河南省信阳市人,无业,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郭俊杰,男,汉族,1983年10月8日出生,系巴州竟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现住本市。原告巴州中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熊成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原告服务管理的财富公馆小区购买新房一套,在进行房屋装修时将消防公共安全通道一起装修侵占使用。依据消防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经多次协商无果,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将侵占的公共消防通道恢复原状。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邮寄等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诉请的标的系库尔勒市财富公馆消防通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本案原告虽为库尔勒市财富公馆小区物业服务公司,但并非该公馆物权人,即使被告侵权,也应由物权人来主张权利。据此,原告诉讼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巴州中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5元退还原告(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晓燕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