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执字第1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马春麟与谢铭兴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春麟,谢铭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闸执字第1915号申请执行人马春麟,男,1953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谢铭兴,男,195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原告马春麟与被告谢铭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54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马春麟在法定时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谢铭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谢铭兴系退休人员。鉴于被执行人谢铭兴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已轮候冻结谢铭兴开设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南市支行的养老金账户,期间,向被执行人谢铭兴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执行中,我院未查实被执行人谢铭兴名下有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马春麟,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目前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案暂停执行,若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恢复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马春麟依据本院(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5412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招林执行员 陶保林执行员 赵斌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鹏程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