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祖建与陈钢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698号原告李祖建,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9513,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陈钢生,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515,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祖建诉被告陈钢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祖建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祖建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祖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李祖建已预交),由原告李祖建负担。审判员  何颖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淑敏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