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曾显峰与被告杜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显峰,杜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五民初字第817号原告曾显峰,男。被告杜坤,男。原告曾显峰因与被告杜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显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显峰诉称,2011年,曾显峰在五大连池药泉农垦新区做外墙粉刷工程,2012年1月12日,双方算帐,杜坤欠工程款15000.00元,后给付5000.00元,下欠10000.00元经多次索要未果,现要求偿还该款及利息6120.00元,合计16120.00元。被告杜坤未答辩。曾显峰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交欠据及说明各1份,证实杜坤拖欠曾显峰工时费10000.00元。杜坤未提交证据。经本院庭审质证认为,曾显峰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1年,王海山雇曾显峰在五大连池药泉农垦新区做外墙粉刷装饰工作,后由杜坤接替了王海山,杜坤把王海山欠曾显峰的工时费接过来,并于2011年1月10日给曾显峰出具15000.00元欠条,后杜坤付给曾显峰5000.00元。2014年7月25日,杜坤给曾显峰写说明,主要内容为,如果在2015年春节前未付(农场未付),由杜坤代为付给曾显峰人工费10000.00元。庭审时曾显峰要求杜坤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4400.00元。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贷款月利率为0.5%。本院认为,王海山所欠曾显峰外墙粉刷人工费10000.00元,杜坤自愿同意给付,有杜坤出具的欠条及说明,是杜坤真实意思表示,杜坤应按约定偿还该款。曾显峰要求杜坤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因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由于杜坤在约定给付期限内,没有给付欠款,属违约,杜坤应按月利率0.5%给付利息300.00元(从2015年2月19日到2015年8月19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曾显峰外墙粉刷人工费10000.00元及利息300.00元,合计103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杜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审 判 长 陈真义审 判 员 王春梅代理审判员 邱 添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