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仲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徐瑛、徐瑛为保证其债权得到实现与章植、刘志毅等民事诉讼保全���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仲保字第00013号申请人徐瑛。被申请人章植。被申请人刘志毅。被申请人李星宁。申请人徐瑛为保证其债权得到实现,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依法将申请提交本院,请本院依法审查,作出裁定。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1705.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了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了担保,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章植、刘志毅、李星宁银行存款170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冷德华审判员 章晓东审判员 张伍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覃嘉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