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二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市东福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东福商砼有限公司,吉林市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二初字第406号原告:吉林市东福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马玉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吉平,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黄锐华,该公司销售经理。被告:吉林市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徐炳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东福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市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其间原告吉林市东福商砼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林市东福商砼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市东福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71元,减半收取为4186元,由原告吉林市东福商砼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卢 生代理审判员 王 猛代理审判员 宁银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丁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