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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一提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汪峰与邢粹平、王清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汪峰,邢粹平,王清山,许良厚,管德凤,熊荣贵,朱志文,合肥六宇物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提字第000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汪峰。委托代理人:付晓艳,北京德恒(合肥)���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邢粹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清山,系邢粹平丈夫。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许良厚,农民。委托代理人:许红梅,女,汉族,1977年8月2日出生,系许良厚妹妹。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管德凤,农民,系许良厚之妻。委托代理人:许红梅,女,汉族,1977年8月2日出生,系许良厚妹妹。一审被告:熊荣贵,驾驶员。一审被告:朱志文。一审被告:合肥六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花岗镇陈岗村。组织机构代码67093465-4。法定代表人:吴宇,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二期B座19-20层。组织机构代码77495336-6。负责人:李山,该分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涛。许良厚、管德凤与王清山、邢粹平、汪��、熊荣贵、朱志文、合肥六宇物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61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汪峰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5)合民一申字第00005号裁定,决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汪峰的委托代理人付晓燕、被申请人许良厚、管德凤及其委托代理人许红梅、一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涛均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王清山、邢粹平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被告熊荣贵、朱志文、合肥六宇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大陆村526号107室,是汪峰向车辆管理机关预留的��系地址。一审人民法院按照此地址向汪峰邮寄应诉通知书、诉状、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的邮件,因该地址查无此人被退回。该地址并非汪峰向人民法院确认的送达地址,邮件被退回之日不能产生视为送达的法律效力。一审人民法院未采取其他法定方式继续向汪峰送达上述法律文书情况下,直接开庭并作出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使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6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重审。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审判长  轩银珍审判员  王 荣审判员  姚本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付旋璇附件: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三、《最���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使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按照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三)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