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执字第3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吴剑与柏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3550号申请执行人吴剑,男,1971年7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柏战,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吴剑与柏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丰民初字第058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柏战给付吴剑借款七十五万元(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始至二零一六年三月止每月给付五万元,每月给付时间为当月二十八日前)。二、如柏战违约,柏战则于二零一六年四月底前给付吴剑违约金十万元。三、案件受理费八千一百九十一元,由吴剑负担四千零九十五元(已交纳),由柏战负担四千零九十六元,于调解书送达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吴剑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柏战在京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吴剑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03550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南奕旭审 判 员  赵 驰代理审判员  于晓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