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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终字第00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15终00990李某某诉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终字第009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治县韩店镇寺庄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某,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治县苏店镇苏店村。上诉人李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长治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原被告于1999年农历3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6月补办结婚登记,2000年3月24日生育儿子许某甲。2012年9月和2013年4月原告两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均未解除婚姻。2013年农历8月双方又生活在一起,2014年11月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原告返回娘家生活,双方分居至今。原判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结婚十余年,婚生子已经15岁。从2012年以来,双方感情出现了裂痕,原告曾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均因没有达到离婚条件,未能解除婚姻关系。2013年农历8月双方又重新生活在了一起,表明双方还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导致分居,但分居刚半年时间,不符合离婚的条件。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当然子女抚养和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本院也不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判后,李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上诉人许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上诉人李某某和被上诉人许某某系自由恋爱结婚,现已共同生活近二十多年,婚后还育有一子,感情基础牢固,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并无原则性的矛盾和分歧,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交流,夫妻感情完全可以改善,因此,原审认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并无不当。据此,上诉人李某某所提上诉理由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30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国刚代理审判员  李国君代理审判员  董新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慧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