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民一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烟台祥发置业有限公司、黄丽丽等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祥发置业有限公司,黄丽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民一初字第624号原告:烟台祥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街道祥发居委会。法定代表人:马文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治国,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黄丽丽,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祥发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丽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祥发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0元减半收取为1720元,由原告烟台祥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译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