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瑶民二初字第02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安徽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2181号原告:安徽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杨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康宁,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余,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敏,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我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基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圣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