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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付宝山与车伟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宝山,车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保字第51号申请人:付宝山,1953年9月14日生,住吉林省四平市。被申请人:车伟明,吉CT20**号出租车实际所有人,住四平市。申请人付宝山因与被申请人车伟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车伟明所有的吉CT20**号出租车车籍及营运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付宝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车伟明所有的吉CT20**号出租车车籍及营运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谷洪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