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执字第2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丁晓伟与天津市幻彩世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葱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晓伟,天津市幻彩世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葱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玄通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张春华,刘学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2369号申请执行人丁晓伟。被执行人天津市幻彩世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新区塘沽新北路4668创新创业园22A号厂房二层A角。法定代表人陈海平,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葱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东棘坨镇东棘坨村外东。法定代表人张占国,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玄通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天津市玄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营口道931号。法定代表人张春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春华。被执行人刘学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晓伟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幻彩世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葱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玄通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张春华和刘学霞欠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义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24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