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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前民执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韩凤林与谭洪伟民间借贷纠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凤林,谭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前民执字第620号申请执行人韩凤林。被执行人谭洪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凤林与被执行人谭洪伟民间借贷纠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13)前民初字第1445号民事调解,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525元。本院立案后,由于找不到被执行人于2013年8月23日本院裁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4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2015年7月1日,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分得34196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3)前民初字第1445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