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执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敬元科与陈嘉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敬元科,陈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438号申请执行人敬元科,男,汉族,生于1976年5月1日,住宝鸡市姜谭路三合村。被执行人陈嘉,男,汉族,生日不详,住宝鸡市金台区上马营钢厂西社区1号楼东单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初字第004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判决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宝鸡市宏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587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少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