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7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天津市凯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建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凯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建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309号原告天津市凯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天宝路凯兴天宝公寓南区17号楼2门增01。法定代表人王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立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朱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凯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建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凯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霄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