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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执字第11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凤池、李春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池,李春东,李雪建,李雪欣,李海建,李志军,李雪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1176-2号申请执行人王凤池,男,194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执行人李春东,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执行人李雪建,男,198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执行人李雪欣,女,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执行人李海建,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满族,住三河市。被执行人李志军,男,198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雪莲,女,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三民初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0月8日受理了王凤池申请执行李春东、李雪建、李雪欣、李海建、李志军、李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冀G×××××重型半挂牵引车、冀GX1**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各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李雪莲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雪莲名下的冀G×××××重型半挂牵引车、冀GX1**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各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福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秀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