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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三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燕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三初字第416号原告:燕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燕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燕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燕某负担。审判员  李秀堂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