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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汉东诉被告冯伦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324号原告张汉东。被告冯伦章。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汉东诉被告冯伦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汉东撤回保全申请。审 判 长  戴 英审 判 员  谭燕玲人民陪审员  陈汗良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正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