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汉东诉被告冯伦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324号原告张汉东。被告冯伦章。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汉东诉被告冯伦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汉东撤回保全申请。审 判 长 戴 英审 判 员 谭燕玲人民陪审员 陈汗良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正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