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海法执字第4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洪爱好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执字第499-1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机构代码:00706261-8,住所地:江门市农林西路43号之一。法定代表人:陈旻,局长。被执行人:洪爱好。江门市环境保护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环罚字[2014]1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洪爱好立即停止生产并缴纳罚款80000元和加处的罚款8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停产及缴纳罚款和加处的罚款的义务。被执行人已经按时停产,但表示无力缴纳罚款。本院依法到银行、车辆、土地、房产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海法执字第4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盛审 判 员 吴卫民人民陪审员 黄仲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嘉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