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初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初字第1851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89年7月10日出生,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朱某,男,汉族,1982年6月17日出生,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称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俊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裴国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