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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初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初字第1851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89年7月10日出生,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朱某,男,汉族,1982年6月17日出生,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称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俊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裴国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