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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明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明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古庸路741号。法定代表人刘光杰,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明胜,男,1954年2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明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明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张明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张定法民二初字第3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胜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