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开刑初字第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朱岩宏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廊开刑初字第06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甲,性别:××,××族,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2012年1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2年5月31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廊坊市公���局东方大学城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经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廊坊市公安局东方大学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廊开检刑诉(20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刑事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1、2014年11月29日晚上,被告人朱某甲通过其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卡号:62×××79)收取庞某乙达给付购买毒品的赃款人民币100元,后在廊坊市安次区北昌小区一日租房内向庞某乙达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2克。2、2014年12月26日晚,被告人朱某甲在廊坊开发区桐柏村志诚汽车修理厂附近路边向庞某乙达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95克,得赃款现金人民币300元。二、容留他人吸毒:2014年11月29日晚上,被告人朱某甲在廊坊市安次区北昌小区一日租房内容留庞某乙达、陈某乙及一名女子(真实身份信息不详)吸食冰毒一次。另查明,2014年12月26日晚,被告人朱某甲在廊坊开发区桐柏村志诚汽车修理厂附近路边向庞某乙达贩卖冰毒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朱某甲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其提出在廊坊市安次区北昌小区的日租房内容留庞某乙达、陈某乙吸食毒品时另一名女子没有吸食毒品的辩护意见,且有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庞某乙达、陈某乙的证言;冰毒、烟盒、现金;毒品检���鉴定报告;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通话记录、银行账户查询结果单、说明、户籍证明信、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朱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朱某甲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朱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甲因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之罪,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提出在廊坊市安次区北昌小区的日租房内容留庞某乙达、陈某乙吸食毒品时另一名女子没有吸食毒品的辩护意见,经庭审举证、质证,证人庞某乙达、陈某乙的证言均对朱某甲在廊坊市安次区北昌小区的日租房内容留其二人与另一名女子一同吸食毒品予以证实,且证人间证实的情节相互印证,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朱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公诉人、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和刑期一年又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2016年2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朱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朱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元。三、没收被告人朱某甲作案工具白色三星GT-I9500手机一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周 治 服代理审判员 苗 雷人民陪审员 赵 俊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秋爽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叛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1、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2、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3、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4、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5、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