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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3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XXX与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3189号原告XXX。委托代理人刘春雷、陈晓云,江苏博事达(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27号。法定代表人耿鹏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海宏、肖正东,该公司员工。原告XXX与被告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工业设备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素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的委托代理人刘春雷、陈晓云及被告山西工业设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海宏、肖正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X诉称,2013年2月6日,原告进入被告山西工业设备公司新海脱硫项目土建部工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与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该单位与原告口头约定工资为220元/天,工作地点为连云港市新海发电有限公司所在地,主要工作内容为泥工。2013年6月15日,因被告拖欠工资,原告请辞获准。辞职时尚有22380元的工资未支付。之后原告多次找其部门负责人张新华索要工资未果,其仅出具了一份工资未予结算的证明。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238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山西工业设备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从未招聘过原告,也从未安排其任何工作。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从未向原告支付过工资,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是张新华雇佣,工资未予结算证明是张新华个人出具,原告理应向张新华主张。张新华不是原告的员工,原告起诉被告属于诉讼主体错误,张新华的个人行为应由其个人承担,原告不应起诉被告。原告主张的拖欠工资诉求属于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进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综上,请求法院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判决。经审理查明,被告山西工业设备公司承建了江苏新海发电有限公司的脱硫工程项目。2013年2月6日,原告到新海脱硫项目工地做泥工。2013年6月15日,原告因用工方拖欠工资而辞职。2015年6月10日,原告以被告拖欠其工资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7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原告申请仲裁已超过一年的时效期间,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对原告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而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以及《仲裁裁决书》(连劳人仲不字[2015]第49号)等在案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原告XXX因用工方拖欠其工资而主动辞职,发生劳动纠纷的时间是2013年6月15日,原告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间于2015年6月10日,已明显超过了法定的仲裁时效。诉讼中,原告也没有提供其在此期间主张权利的证据或者超期申请仲裁的正当理由,故本案的仲裁时效不存在中断或中止的情形,原告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确已超过了仲裁时效,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驳回。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X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审判长  李素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彦吉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