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街支行与徐芳、林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街支行,福建坤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芳,林蔚,徐仁智,郑榕,肖炫辉,姚赛凤,肖炫钦,郭书英,谢建生,谢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68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街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5层。负责人欧阳财文,行长。被告福建坤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C区3号楼109室。法定代表人谢建生。被告徐芳,女,汉族,1973年6月3日,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林蔚,男,汉族,1970年7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徐仁智,女,汉族,1981年8月17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郑榕,女,汉族。1983年5月16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肖炫辉。男,汉族,1962年2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是顺昌县。被告姚赛凤,女,汉族,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是顺昌县。被告肖炫钦,男,汉族,1968年11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是顺昌县。被告郭书英,女,汉族,1968年2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是顺昌县。被告谢建生,男,汉族,1968年10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被告谢辉,男,汉族,1987年9月17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街支行诉被告福建坤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徐芳、林蔚、徐仁智、郑榕、肖炫辉、姚赛凤、肖炫钦、郭书英、谢建生、谢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查封诸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976万元或等值财产,并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查封诸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976万元或等值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如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心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