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民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山东蓝伞国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树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蓝伞国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李树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725号原告山东蓝伞国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丛日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丽丽,女,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仿,女,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被告李树涛,男,汉族,济南卡耐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邑县,现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安强,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东蓝伞国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伞公司)与被告李树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仿及被告李树涛的委托代理人安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蓝伞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以涉及餐饮、汽车美容及家政服务为一体的公司。被告于2013年1月2日入职,在职期间任带培训技师,负责为客户提供技术指导及服务。被告入职后与原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及竞业禁止协议,协议约定被告离职后1年内不自办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被告2014年10月离职,并于2014年12月与李伟平合作成立了济南卡耐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任法定代表人。济南卡耐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业务同样涉及汽车美容、上门洗车、汽车装潢、汽车装饰等服务。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竞业禁止协议,给原告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李树涛辩称,原告诉称被告从事汽车美容、汽车装饰装潢及上门汽车服务违反竞业禁止约定与事实不符。被告既没从事汽车美容、装饰、装潢经营,也没有从事洗车服务经营,济南卡耐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营业范围中根本没有汽车美容、汽车装潢、汽车装饰和洗车服务,事实上被告也没有从事这项服务,济南卡耐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唯一的营业地点即营市街151-7号是在一家写字楼的四楼上,不可能搞汽车美容和洗车服务。原告诉称事实根本不存在,要求被告承担所谓责任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原被告虽在签订过的劳动合同中有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当作主合同附件等相关条款,那是原告提供的早就制作的统一的制式文本,是原来就已经印制上去的内容,这种先设定的条款,并不意味着原告在签约招聘被告作为基层普通员工的当时,被告所处岗位就一定会接触到原告的企业秘密,不能以此把被告当做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事实上被告在原告处始终处于最底层的钣金工人岗位,也没有从事汽车美容装饰装潢和洗车工作。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不是原告的企业管理人员,也不是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技术人员,没有接触和掌握原告的任何商业秘密,被告谈不上负有保密义务,依法不属于受竞业限制约束的人员,因此该竞业限制协议和保密协议条款依法应确认为无效条款,被告无义务受此约束。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竞业限制必须支付补偿金,且该竞业补偿金应在劳动关系终止时按月支付数额不能低于法定数额,故退一步讲,即使竞业限制条款有效,用人单位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也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条款。被告辞职至今7个月,原告从未向被告支付过补偿金,请求法院撤销竞业限制协议。2011年9月26日双方所签的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已被2013年1月2日重新订立的劳动合同所取代,原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作为附件的协议已丧失约束力。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本院认定,2011年9月26日李树涛经招聘进入蓝伞公司从事钣金工作,双方于2011年9月26日签订了3年期限劳动合同,至2014年9月25日止,合同约定李树涛的岗位为钣喷技师;合同第三十一条约定蓝伞员工手册、竞业禁止协议、劳动合同补充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2011年9月26日,李树涛与蓝伞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协议第四条约定:李树涛的竞业限制期限自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起计1年,地域为山东。在竞业限制期间,李树涛不得到与蓝伞公司生产相同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任职,也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蓝伞公司生产相同或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协议对违约责任约定为:李树涛如违反第四条约定的,应按李树涛从蓝伞公司离职前所有收入(物品核算成人民币)50倍支付违约金。2011年9月26日李树涛与蓝伞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不论因何种原因从蓝伞公司离职,离职后1年内不得到与蓝伞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不自办与蓝伞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蓝伞公司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李树涛离职后,蓝伞公司根据李树涛的情况,给予一定的帮助。协议违约责任约定为:李树涛不履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蓝伞公司支付违约金,金额为李树涛离开蓝伞公司前一年的所有收入的50倍。2013年1月2日,李树涛与蓝伞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劳动合同,自2013年1月2日起至2016年1月1日止,合同约定李树涛的工作岗位为培训技师,竞业禁止协议及劳动合同补充条款为本合同的附件。2014年10月28日,李树涛向蓝伞公司递交离职申请书,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离职,之后双方办理了员工离职交接,员工离职交接表中对文件资料交接、办公用品、电脑(包括电脑内资料)及QQ账户、数据库账号密码等交接的情况载明均为无。蓝伞公司提交离职协议书一份,李树涛对该协议上本人的签名有异议。李树涛于2014年11月登记注册成立私营企业,企业名称为:济南卡耐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在济南市。李树涛提交济南东润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证明李树涛,性别:男李树涛离开蓝伞公司后,蓝伞公司没有支付过李树涛竞业禁止的补偿金。另查明:蓝伞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形象策划、技术服务、展览服务;环保、洗浴、节能、清洁设备开发、销售;广告业务;汽车配套产品、汽车配件、机械电器设备、五金交电、通讯器材等。济南卡耐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汽车租赁:为已取得驾驶证的人员提供代驾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2015年3月3日,蓝伞公司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李树涛赔偿经济损失及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公开赔礼道歉。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济历城劳人仲不(2015)35号决定书,以蓝伞公司的申请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而决定不予受理。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蓝伞公司提交的仲裁决定书、二份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离职申请表及员工离职交接表及李树涛提交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2011年9月26日至2014年10月28日期间,李树涛与蓝伞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应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中,只约定了竞业限制期间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经济补偿的支付办法,本院认为竞业限制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但由于竞业限制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权,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成为必要,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经济补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李树涛在蓝伞公司工作期间,为普通员工,蓝伞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李树涛在该公司工作期间曾掌管公司的商业机密,以及李树涛离职后泄密了公司商业秘密并给蓝伞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的事实存在,综上,本院认为蓝伞公司要求李树涛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蓝伞公司要求李树涛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属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山东蓝伞国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蓝伞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交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苗 林人民陪审员 刘庆宝人民陪审员 吕春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曲刘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