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碚法民初字第05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蓝某某与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某,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5759号原告蓝某某,女,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伍某某,男,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某某与被告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蓝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蓝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由蓝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祥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侯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