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25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想诉朱心平、王心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想,朱心平,王心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548-1号原告李想,男,199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朱心平,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王心安,男,195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想诉被告朱心平、王心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心安的存款和工资8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心安的存款和工资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维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