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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许永虎与赵小庆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永虎,赵小庆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00390号原告许永虎,个体户。委托代理人胥洁,江苏千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小庆,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吕继领,睢宁县双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永虎与被告赵小庆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永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小庆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永虎撤回对被告赵小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许永虎负担(已付)。本案原告已缴纳案件受理费2300元,应退还原告许永虎1150元。审 判 长  金传会代理审判员  倪泗娟人民陪审员  侯宜信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