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红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施跃东申请执行张天军、梁秀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跃东,张天军,梁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红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施跃东,男,1961年7月出生,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执行人张天军,男,1973年3月出生,住大庆市肇州县。被执行人梁秀娟,女,1980年9月18日出生,住大庆市肇州县。施跃东与张天军、梁秀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初字第52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天军、梁秀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施跃东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16622元,案件受理费2632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房产、存款、股票记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向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