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衢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金某与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黄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衢民初字第302号原告:金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沈惠仁,沈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农民。原告金某与被告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省衢州市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雅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于2014年9月2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对案件涉及问题进行了多次调解。之后在向原告送达传票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地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莲花镇黄家堰头村59号)无法查找到原告;以电话数次联系,原告的移动电话始终处于停机状态;原告的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在签收传票后,亦无法联系到原告。由于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邱雅梅人民陪审员 张志诚人民陪审员 楼晓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超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