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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刑执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胡安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安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555号罪犯胡安华,现在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0月12日以(1998)怀中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罪犯胡安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上诉。1998年12月1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8)湘刑终字第44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上诉人胡安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9年1月23日交付执行。2001年5月3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湘刑执字第13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胡安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3年11月2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湘刑执字第60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胡安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6年7月10日本院作出(2006)怀中刑执字第24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2月10日本院作出(2011)怀中刑执字第4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5月27日本院作出(2013)怀中刑执字第26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8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胡安华在服刑期间确在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二年,并提交了罪犯胡安华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安华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缝纫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64.5分。被评为2012、2013年监狱劳积,奖励考核分1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安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因其余刑已不足二年,可以减去余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安华减去余刑,予以释放。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亚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