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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民初字第1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步青与被告福建华平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1820号原告张步青,男,1956年11月27日生,汉族,经商,住长汀县。被告福建华平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汀县。法定代表人王一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旭东,福建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步青与被告福建华平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步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1元,减半交纳685.5元,由原告张步青负担。审判员梁承球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钟晓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