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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2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冯玉菊与王明辉、双城市胜全酒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玉菊,王明辉,双城市胜全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2231号原告:冯玉菊。被告:王明辉。被告:双城市胜全酒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玉菊与被告王明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玉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肇事车辆黑L×××××号轻型厢式货车,并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依原告申请依法查封了肇事车辆黑L×××××号轻型厢式货车,现被告双城市胜全酒业有限公司提供现金10000元申请解除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双城市胜全酒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肇事车辆黑L×××××号轻型厢式货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家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麻连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