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一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田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民一初字第750号原告田某。被告潘某。原告田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锐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感情不和,性格差异大,双方经常出现矛盾,经人多次调解无效,原告于2014年诉至清河县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清河法院给予和好机会,于2014年出具判决书不予判离,详见(2014)清民一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请求法庭依据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已经无和好的可能,速判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被告潘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1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双方于2014年7月份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曾于2014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原被告在判决生效后的六个月内仍无和好迹象,2015年7月21日,原告田某再次起诉坚决要求与被告潘某离婚。双方无财产及债权债务纠纷。本院认为,被告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案中,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且婚前缺乏了解、结婚草率,婚后经常发生矛盾。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双方仍无和好迹象,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态度坚决,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田某和被告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田某担负。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锐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