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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法执字第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卫星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625号申请人高卫星,男,生于1958年11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志强,男,生于1972年1月21日,汉族,高中文化,系申请人继子。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建设南路。负责人梁顺兴,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高卫星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民初字第0048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艳娥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及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44886元。(其中支付原告王艳娥27946.8元,支付被告高卫星16939.2元)。现申请人申请本院执行该笔款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保险公司已自动履行,申请人高卫星亦领取完毕,本案现已全部执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法执字第006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 皎代理审判员  王亚幸代理审判员  张莉琼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思凡 搜索“”